(一)貫徹和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的水行政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水務行政管理的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擬訂水利中長期計劃,組織編制全縣重要江河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統籌兼顧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全縣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和水資源水質水量綜合規劃,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組織編制水源建設和供水、防洪排澇、河道管理等專業規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負責城鄉節約用水工作,統一管理和調配城鄉水資源,包括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含礦泉水、地熱水等),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依法規范征收水資源費和其他水利規費。
(四)負責全縣水資源保護工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劃和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審核入河排污口的設置,審定水域納污能力并監督實施。
(五)負責全縣水行政執法和水政監察隊伍的建設管理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的水事糾紛。
(六)負責全縣水工程建設與運行的行業管理。組織水源、供水、防洪、排澇、排水和污水處理回用等水務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及江河堤防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七)按管理權限審核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負責行政審批及有關水利項目技術審查審批工作;負責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范;組織進行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
(八)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組織、指導本轄區內河道、水庫、堤壩等水利設施和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水能資源及地方電力農村水電的行業管理,指導實施農村水電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建設工作。
(十)組織開展水土流失的監測與綜合防治工作,擬定全縣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負責有關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有關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負責全縣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安全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組織開展縣轄區內水庫防汛抗旱工作檢查,組織和督促防汛抗洪各項準備工作,包括工程檢查及應急處理、物資、隊伍、技術、通訊等各項準備工作;做好每年水毀工程統計與修復計劃、各水庫蓄水計劃。組織編制水庫度汛預案。組織編制抗旱用水方案。組織編制、實施全縣江河湖泊及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水量應急調度方案和全縣重點干旱地區及重點缺水地抗旱預案等防汛抗旱專項應急預案。
(十二)承擔全縣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相關工作。承擔縣河長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事務,組織指導全縣河長制湖長制實施和監督考核。督查落實縣河長會議議決事項和縣總河長、河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三)接受上級業務部門的工作指導,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